欧洲共同体法是我国法律的组成部分
2026年02月21日
一、欧洲共同体法是我国法律的组成部分
这里有明显的不同。根据我国国会的法令(《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罗马条约》是我国法律的组成部分,我们的法院必须付诸实施,它和我们国会通过的法律一样有效。然而它是按照欧洲的方式起草的。它有一些一般性的原则,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释。为了裁决哪种解释是正确的,已经设立了一个最高机构,那就是设在卢森堡的欧洲法院。但是它的司法权只限于对条约的解释。它不能判案。它不能对案件作出判决。它不把它的解释用于事实。它把运用它的解释留给了各个国家的法院。
在解释条约方面,卢森堡欧洲法院所做的事情是英国法院所从未做过的。它不重视条文的实际词句。它填补条文间的空白。它做了它认为应该尽力去做的事。它的作用与其说是解释者,倒不如说是立法者。它的一切都使守旧的英国人感到震惊。
关于性歧视的案件能很好地说明这一点。现代的口号是“同工同酬”。《罗马条约》认为这一口号应在整个共同市场内有效。但是签约国认为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才能付诸实施。因此他们让每个国家自己去制定有关这个问题的法律。该条约第199条规定:
“成员国必须……保证……男人和女人应得到同工同酬的待遇。”(https://www.daowen.com)
一些国家根据“同工同酬”原则制定了有关法律,另外一些国家则没有制定。例如英国通过了《1970年同工同酬法》。比利时什么也没有做。
如果你用一名英国律师的眼光看第119条,你就会认为该条款——及其后面的指令——是把通过保证同工同酬的原则的法律的义务强加给了各成员国。但是它并没有在英国直接运用自己的力量。你会认为英国法院在等待,在它们在法律文本上看到一项实行“同工同酬”或“同等价值原则”或“同等待遇原则”的法令之前,什么事情也不做。但是,如果你真的这样认为,那就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