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回声器

四、回声器

在另外一些案件中,给一方以法律援助可能会使另一方陷入窘境。现在我来讲一个案件,在该案件中上面的情况很可能发生,但终于得到了避免。

一位发明家发明了一个回声器。它是用在大轮船上的。它们能通过声音从海底返回的时间测知海水的深度。他与一家要利用这个回声器的大公司订了合同。如果能达到预期的目的,他们就准备使用这个东西,但是并没有办到。因此他们拒绝继续履行这个合同。他提出起诉,说他们不履行合同,他要求赔偿损失,而且是巨额的损失,因为他说给他造成了他本应得到的利润的损失。

他得到了法律援助,估计审判要持续30天。他是个无力偿付的欠账者。那家大公司宁愿付出四万英镑以满足各项要求,而不愿承担同原告打30天官司的花费。原告说若是这笔钱可以偿还债权人的债,他就愿意接受四万英镑。但是如果这四万英镑得先用来交法律援助基金,他就不肯接受。实际上他是这样说的:

“若事情不能按我的意愿解决,我就坚决主张案子继续审理30天,这就会使该公司和法律援助基金付出巨额的诉讼费。”(https://www.daowen.com)

发明家并未能按他自己的意思去作,他的诉状律师做事极为稳妥,他们凡事都交给出庭律师,并根据出庭律师的意见向律师公会[1]交代,然后再提交法庭。我现在重复一下我曾经说过的话:

“这个案子生动地向我们说明了作为一位享有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的法律顾问、律师应承担哪些责任。他必须记住是国家在提供他的诉讼开支,而且在案子的争辩中他们会给被告(未获得诉讼补助的人)带来很多忧虑和花销,这样的被告即使打赢官司,他也不能取得他自己的诉讼费的赔偿,这使原告的法律顾问在争辩中居于极为有利的地位。双方争辩的力量是不均衡的。法官不应在被告的花费上面滥用权力,也不应在消耗法律援助基金上滥用权力。无论何时,结算的问题一经提出,原告的法律顾问就应对案子的本身进行估价,就好像他在为一位财力不足的私人委托人(这个委托人并不是足可支付任何费用的富有者,也不是负债累累的人)办理起诉,而当事的另一方,即被告,也是一位财力有限的人,在胜诉时可以得到诉讼赔偿费的人。合理的金额一经标出,他们就应按照这个金额结算。他们不应设法改变这笔钱原定的用途,从而避免交纳法定的诉讼费。尤其是他们不应该将这笔钱付给原告的债权人或与原告有关的其他任何人。如果他们要这样做,他们就会发现他们将招致法庭的不满,法庭会挫败他们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