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瘫痪的盲童
在最近一个案件[4]中,我尽量去应用我所提倡的原则,但没有成功。
詹姆斯·克罗克生于1972年3月。在初审的一次开庭时,他才7岁。他是一个很可爱的小男孩,胖乎乎的像个小圆球。可是当他生下刚21个月的时候,由于患假膜性喉炎而发高烧,被送进了诺斯威克·帕克医院。在治疗中出了差错。当医生检查他的喉咙时,他的心脏停止了跳动,从而损伤了大脑,结果他的大脑失去了功能,眼睛瞎了,四肢也瘫痪了。他站不起来,他不能说话。他只能躺在母亲的膝上或地板上,就像一个不满周岁的婴儿,大小便已经失禁,不管什么时候都要垫上尿布。已经没有任何希望恢复正常了。他和一个婴儿一样,只能辨认他母亲的声音,表示爱她。总之,就像一个婴儿一样,凡事如喂饭、洗脸以及穿换衣服等都要依赖他的母亲。虽然他的大脑毫无用处,而他的身体却和常人一样发育正常。到这时为止,已经有好几年的时间,每天都去在哈罗的威特尔西残疾儿童学校。该校的女校长说:
“威特尔西学校的所有教师都非常喜欢他,我们在他的生活中尽量给他幸福。因为他的残疾非常严重,所以对他以后的一生都需要经常不断地照顾和注意。”
看起来他不会活得太久,医生估计他可能活到20~40岁。
这就是詹姆斯·克罗克的悲惨的故事。他的母亲以他的监护人的身份,提出起诉,控告医院犯有过失罪。他们承认了责任,但是赔偿数量要由法院决定。
我在上诉法院是这样说的:
“法官判给这个孩子未来收入损失45,000英镑。给这样一个孩子的赔偿是分成两项,即一项是‘未来的抚养’,一项是‘未来收入损失’,我觉得这有些奇怪。判给他‘未来的抚养’是基于他是完全丧失了生活能力的人,而且必须以很大的消费来维持他将来的生活。判给‘未来收入’损失赔偿是由于他若不是功能不全,那么在他未来的生活中还能有所收入。我认为同时给予两项赔偿,在原则上是不正确的。
以前从未有过两岁的儿童要求赔偿‘未来收入损失’,也没有人得到过这种赔偿。”
因此我想到了:
“……在汽车事故中死亡或在事故发生几天后死亡的孩子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都有‘年龄损失’。为什么要对这个孩子赔偿其‘未来收入损失’呢?他已经死了,不管赔多少,都要落入父母手中,如果父母已死,就会落入某个近亲手中,这简直太荒唐了。如果英国法律像苏格兰法律那样,那么可以给他们抚恤金,但不用赔偿‘未来收入损失’。这种损失太难推算了。”
然后我讲到了这个孩子:(https://www.daowen.com)
“如果果真如此,那么随之而来的是,如果那个两岁的孩子没死,只是丧失了大脑的功能,从而什么也干不了,那么那个孩子也无权要求赔偿因缩短其生命或由于‘年龄损失’而造成的收入损失。”
最后,我说:
“如果‘未来收入损失’,不予赔偿,那么就应该判给维持孩子未来生活的足够的赔偿金,这样他就会在他的余生中有可能得到最好的照顾。”
我的同事判了206,224.72英镑,而我要判156,524.72英镑。我判的仍然是个很大的数目。如果把这笔钱作为基金由他的委托人代理,用于投资,完全能使他得到好的照顾,使他未来的生活舒适。当然,这不是对其父母遇到的灾难予以赔偿,钱做不到这一点。法庭所能做的只是判给公平合理——对双方都是公平——的赔偿。我认为,我提出的数字是公平合理的。
我只能作出这样的最后评论:正如我以前曾经指出过的,分期支付孩子的各项需要不是最公平合理的办法吗?这种办法无论对于孩子在一两年后死亡还是对一直活到五六十岁,都是适用的。
[1](1962年)2 QB 210。
[2](1980年)AC 136。
[3](1981年)2 WLR 248。
[4]“关于C(一个小孩)诉韦斯曼案”(1982年)1 WLR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