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往窗外跳的人

七、一个往窗外跳的人

另一个案例是一个人因背痛进了医院,进院后痛得越来越严重,对此他非常郁闷,他在病房内不停地徘徊并告诉其他病人,也告诉了护士,他们都很同情他。他猜他得的是癌症,可能会死。因此一天夜里他决定死了算了。他给他的妻子和家人写了绝命书,告诉他们在接到他的信以前,他已经死了。他下了床,钻出窗子跳了下去。他首先感到掉在了阳台上,然后他再从阳台上往下跳。他受了极重的伤,但并未死。他被抬进医院救活了。但他的手足不能动弹(四肢瘫痪),只有躺在床上在他妻子全力照顾下度过他的余生了。

他得到了法律援助,他说护士玩忽职守,他们应该请一位精神病医生:他会采取措施阻止他自杀的行为。双方都聘请了著名医生,法官作出有利于这个人的判决,并由医院赔偿20万英镑的损失费。医院提出上诉,上诉予以受理。那个人一无所得。双方的上诉费统统由法律援助基金支付,若从那个人方面谈,是因为曾获得法律援助,从医生方面谈,因为这样做是公平而合理的。

但是初审的诉讼费(那个人一方的)也得由法律援助基金支付,而医院一方的则由医院支付,因这不会使医院造成“严重的经济困难”。(https://www.daowen.com)

毫无疑问,必须正确地给予法律援助。审案法官的判决表明,法律援助是有利于那个受伤的人的。但也有些案子,其结果也许会证明,给予法律援助是件不幸的事情。

我记得有一个婴儿早产的案子。医院通过输氧救活了这个婴儿,但结果却是这个婴儿成了瞎子。原告得到了法律援助。在初审和上诉过程中花了许多钱,结果要求赔偿的起诉失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