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总结性的命令是错误的
2026年02月21日
七、制定总结性的命令是错误的
现在我回到第四条第二项。这项规定能使法庭禁止对一些事情的报道:
“我不认为国会在第四条第二项中是想要有意削减或扼杀法律规定的出版自由。他们的目的是使编辑清醒地懂得什么是可以允许的,什么是不可以允许的。若考虑到是否根据第四条第二项发布一条命令,那么唯一要考虑的是偏见对司法的危险性。无论谁要考虑这个问题都应该记住一个从事审判的法官是不会受到报纸的影响的。陪审员那样的普通人也一样……他们受影响的危险是非常轻微的,因此一般可认为这个因素是不太重要的——因此根据第四条第二项发布命令是没有意义的。
回过头来看我们现在的案件,我不认为在司法中出现偏见的可能性有多大。现在我来假定,在证据中,可能涉及各种政治暗杀事件。这可能对这个案子没有关系,只是可能毁坏什么人的名誉,或者可能困扰什么团体。但是它不可能影响到审判。我认为读到该消息的法官和陪审员,不会受到影响,而且他们可能几个星期或几个月以后才进行审判。因此我认为地方法官在审判一开始就发布总结命令的做法是错误的。区法院撤销他们的命令是十分正确的。”
[1](1960年)2 OB 535。
[2](1974年)1 QB 279。
[3]“王国政府诉霍萨姆·贾斯蒂斯,由法奎哈逊起诉案”(1981年),见《泰晤士报》1981年11月14日。
[4](1925年)2KB158。(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