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二连三的改革

二、接二连三的改革

1846年这方面的法律进行了重要的改革,这就是这一年发布的《死亡事故法》。如果死亡的人有妻子和子女要依靠他生活,可就要求因其死亡而蒙受的金钱上的损失赔偿提出起诉。

这在方法上是好的。但这会导致特殊的异常现象。一次事故的赔偿金不如一次终身致残事故的赔偿金多。如果他仅仅残废了,可以取得一大笔伤害赔偿金;如果他在事故中死了,其家属只能得到金钱损失的赔偿,而得不到其他任何赔偿。

它也可以导致这种甚至更为异常的结果:如果犯有过失的驾驶员在事故中死了,任何其他受伤的或死亡的人从任何人手中都得不到任何赔偿。

法律的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934年才得到改善。在法律复查委员会最先提出的中期报告中宣布:

“最常发生的交通死亡事故,使得这一部分法律的改革成了国家最紧急的事项。”(https://www.daowen.com)

因此国会出面干预了此事。通过《1934年法律改革(综合性条款)法令》对关于人身死亡问题作出了规定:

“诉因及家属的权利不因人的死亡而消失,无论起诉是增加还是减少死者的财产。”

这个简单的规定导致了许多问题,法院曾努力使这些问题得到解决,但在我看来,他们的收效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