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陪审员的裁决
1967年,陪审团须意见一致的规定被废除。十票对两票的多数裁决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我承认我曾反对过这种变化,我曾在上议院发言反对过。[6]但是最后表决是以74票对8票通过了由多数陪审员裁决的意见。
发生这种变化的理由是令人难忘的。它的基础是一种新型的犯罪。这种犯罪是由抢劫银行和盗窃巨款的人精心筹划的。如果他们被起诉,他们中的一个朋友或同伙就会贿赂或威胁一名陪审员(或其妻子或亲属)并劝诱该陪审员不要同意对他们的判罪。在任何一件拖得时间较长的案件中,这种情况都是可能出现的,这类事情曾反复发生过。一个案件往往会持续三四个星期,证据本来是确凿而令人信服的,但是在陪审团中会有不同意见。这是对法官的公然侮辱,而且是极浪费时间和金钱的事情。为解决和克服这个问题,警察需要派人保卫陪审员及其亲属。斯通翰勋爵(Lod Stonham)任内务大臣时曾告诉上议院说:
“现有82名警官,加上一名侦探和一名便衣警察,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要从事协助陪审团的工作。”(https://www.daowen.com)
大法官向上议院讲了一个案件。这个案件控告五个人阴谋闯入伦敦的一家银行。在进行审判的头三天,人们注意到那伙被告中有一个人接近了两名陪审员。这引起了法官的注意。他解散了那个陪审团。一个星期以后,第二次审判开始了。几天以后,一个人(警察很了解他,因为那里有他的犯罪档案)接近了一名陪审员,并向他提了个建议,他考虑了这个建议。同一天晚上,三个人接见了一名黑人陪审员,并送给他六百英镑,让他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裁决。过了几天,一个人去了另一名陪审员的家,送给他一百英镑,求他帮被告的忙。这些陪审员都如实地报告了警察。案子一直在审理。结果,五人中的四人被无罪释放了。
考虑到法律受到的这种威胁,国会以压倒的多数赞成采用大多数陪审员裁决的办法。由于有可能出现贿赂或威胁一两名陪审员的情况,所以我们现在实行了十比二这种大多数裁决制。事实已经证明,这种制度是非常成功的。虽然有时达不到全体意见一致,而只是大多数人的意见,但是每个人都信任陪审团的裁决——如最近的“约克郡的凶手”一案就是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