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还是“假的”?
过多地评述这个问题恐怕是令人讨厌的。但结论是:专门性是靠不住的。我现在讲一讲过去发生的事情。在现在的诽谤案件中,律师们往往能言善辩地谈论“真影射”和“假影射”;或讲“合法的影射”和“一般的影射”。我总是装作了解了它们的区别。但是我必须定定神才能判断:哪个是“真的”;哪个是假的;哪个是“合法的”;哪个是“一般的”。我认为区别是这样的:“真正的”或“合法的”影射是一种对于所说的话含有派生意思的影射。“假的”或“一般”的影射是一种含有自然的或一般意思的影射,但是上述定义引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派生的意思同自然的和一般的意思的区别何在呢?答案是,自然的和一般的意思是任何一般读者都能理解其词意而无难解之处——而派生意思是由某人对词句加以解释的意思,因为他知道一些外在的事情和情况而别人并不知道。上议院加剧了极端混乱的现象,它认为每一种影射都会引起各自不同的诉因。每一种都必须单独予以解释。如果断定是派生意思,就必须提供所依靠的事实和事情的全部细节。
实在是太混乱了!我们在法庭工作期间,从未有过这种现象。我们用简单的诉讼程序进行得很好。我们把起诉的话摘出来,然后对影射简单地提出:“所说的话的意思以及人们理解的意思是……”,在条件完全许可范围内尽量把影射的意思说得重些,我们没有在自然意思和一般意思以及派生意思之间作出区别:我们把它们统统看作一种影射。翻开布伦和利克的《诉讼判例》的所有版本,(从著名的1868年的第三版到由我同阿瑟·格拉顿一贝洛(Arthur Grattan-Bellow)先生于1935年共同校定的第九版)你就会发现在约一百年期间的所有判例都是按照这种简单形式划分的,诉因只有一个,从未有人提出分成两种或两种以上,我从来都不理解为什么上议院宣布有两种诉因,因为只有一次刊登,也就只有一种诉因。(https://www.daowen.com)
现在我们来看看“刘易斯诉每日电讯报有限公司案”。[1]这一案对所有专门性都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