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陪审团进行审查——相互对立的理论
由于每个人都有资格当陪审员,因此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对陪审团进行审查”的具体做法的问题。从事审查的机关当然想把罪犯排除在外,因为作为罪犯,必然会偏袒他们的犯罪同伙。这就会出现将“有罪”裁定为“无罪”的情况。所以,一些地方从事审查的机关采用这样一种做法:检查犯罪记录——把它们与陪审员名单进行核对——防止罪犯同伙进入陪审团。这种对“陪审团进行审查”是否合法呢?
这里有两种相互对立的理论。一种理论认为,争论的各方应该知道由这些陪审员审理案件是否合适。他们应当有机会看看陪审员名单上的各位陪审员的履历,以便能提出排除那些不适合做审判工作的人的理由。这种理论在美国很盛行,不过在美国,当事人双方都可以在陪审员宣誓前向未来可能成为陪审员的人提出质询:不仅问他们是否有前科,而且问他们的职业、对这个问题或对在审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态度。这样做的目的是看看他们是否事先就抱有什么偏见。(https://www.daowen.com)
这种理论在英国从未盛行过。我们的理论是,陪审团应该从一个随意指定的名单中任意选择。我们认为任意选出的12个人很可能是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因此能代表一般人的意见。有些人可能是有道德的,有些人却可能不尽如此;有些人可能是忠厚老实的,有些人却可能恰恰相反;有些人可能是由于违反交通规则而多次被判刑的不称职的司机,有些人却可能没有一点儿劣迹。陪审团一经确定,当事人必须接受。也有很少的一些例外。个别人可能被取消陪审员资格。有的人被禁止当陪审员是因为起诉律师要求他“为了国王,请靠边站”(Stand by for the Crown),也就是因为起诉律师可以要求某人不得当陪审员。不过另一些人未能当陪审员是因为被告行使了他们“绝对”回避的权利(我马上就会讲到这种权利),尽管有这些例外,但英国法律的原则是,陪审员应该随机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