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的观点
然后我谈到了我的观点:
“我绝不能接受上述论点。每个人有私生活的权利是我们国家的基本人权之一,其中包括秘密文件应该得到尊重的权利。这项权利可能为了公平审判的目的而遭到废弃。法庭为了在起诉的案件中坚持公平原则,命令内务部向迈克尔·威廉斯泄露上千份这类文件,这就是为了公平审判而废弃保密原则的一个例子,这种废弃意味着有关文件可在公开的法庭上向进行审案的法官宣读。当然还意味着审判时出庭的所有人都能够听到向法官宣读的文件的内容,当然记者可以记下宣读的内容,而且可以根据自己的笔记就诉讼作出公正而准确的报道。此外再无其他意思了。它并不意味着那些秘密文件可用作其他目的或者不经所有者同意便可将文件内容到处传播。在这种情况下,以出版自由为借口是没有用处的。出版自由本身是受限制的。所谓出版自由并不是未经文件所有者的同意而自由发表秘密文件,除非文件能使公众获得的公共利益超过文件所有者保密的利益。我看不出获得这些高度秘密的文件会使公众获取多少公共利益。除此情况以外,对这些文件保密是符合公共利益的。不应该把它们扩散到外界。我认为在这个案件中,记者使用这些文件对我们社会的良好秩序极为有害。这些文件被用来对政府大臣和高级文官进行了不公正的攻击,因为正是这些大臣和文官认真负责地处理了这个扰乱社会秩序并因武装抢劫而服刑的可恶罪犯。我认为哈曼小姐应对不正当使用这些文件负一定的责任。不言而喻,她严重地违背了她对法庭及对财政部律师的保证。她的保证是,文件只应用于迈克尔·威廉斯控告内务部的诉讼。而实际上她把文件用来为她的组织——全国争取公民自由权委员会服务了。该组织把这些文件交给了一名记者。当该案还在审理过程中,这名记者就写了一篇文章,不公正地臆断诉讼的结果。令人遗憾的是,法庭发布了披露这些文件的命令。‘法律的里程碑’不得不被重新挖出来,向后放一点。”(https://www.daowen.com)
我还应该强调一点,即内务部或财政部在任何时间都没有对哈曼小姐的诚实和良好的信誉进行指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