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是为穷人的

一、只是为穷人的

第一个《法律援助法》是在1947年7月30日通过的。从此再也不是任何人必须“依靠自己力量、花自己钱打官司了”。那些穷人——收入微薄的人——可以用国家的钱打官司。他们可以在由他们自己选择的律师的指导下打官司,而不必自己掏钱。他们的所谓负担是“零”。如果他们胜诉,他们将赔偿金装进自己的口袋,如果败诉,也不必付对方的任何诉讼费。

对于稍富裕者也可以这样做——只是稍有不同。他们必须为付他们自己的诉状律师的诉讼费做出一点的捐献——在不给他们带来什么困难的情况下是可以做到的。

在紧急情况下,法院可以给当事人开一张“紧急情况证明书”,而不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如何,法官要的只是一份事务律师写的情况简要。(https://www.daowen.com)

但是相当富裕的那些人——中等阶级——是不给法律援助的。他们必须自己付诉讼费,如果他们败诉,还需付对方的诉讼费。

我要首先说明一些主要原则;然后再说说这种制度的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