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绝对”异议

一、废除“绝对”异议

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废除提出“绝对”异议的权利。正像我已经说过的一样,这种权利起源于许多罪犯被判死刑的那些日子。布莱克斯通觉得为顾全生命而提出“绝对”异议是合理的。被告对他所反对的人一无所知,并没有充分的理由说明某人为什么不能当陪审员,他只能根据某一陪审员的相貌。据我看来,给被告这种权利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现在陪审员名单包括可供选择的人的名单上的每个人,那么就更没有理由继续实行“绝对”异议了。因为这种权利可能被滥用,而且已经被滥用了。应该可以随意选择陪审员。但是“绝对”异议权可以使被告将他认为是同情他的观点的人塞进陪审团。这样做的根据只是陪审员的相貌,被告将成为性别歧视、种族歧视、等级歧视、服装歧视、发型歧视、年龄歧视或其他某种对他有利的歧视的提倡者。这是完全错误的。(https://www.daowen.com)

“相对”异议是另外一回事。但它只能存在于英国现有的基础之上。我们不应照搬美国的做法。法官只要亲自告诉陪审员他们中的某个人为什么不能坐在陪审席中,这就足够了。某个陪审员应予回避的理由通常是:案子拖得太长,以致给某陪审员带来不便;陪审员看不懂或听不懂文件;陪审员事先在报纸上看到过对某案的报道,有可能已经形成了自己的观点,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