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要去打官司

一、不要去打官司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只要到法院打官司,双方当事人必须付给各自的律师“诉讼费”,即律师的酬金和费用——包括他的律师付给法律顾问、专家或证人的钱,这些叫作“办公费”;律师要求为自己的工作付酬,这叫做“酬金和收益”。

一般做法是这样的:如果原告胜诉,法院则命令被告支付原告的费用。这样被告除支付他自己的费用外,还需支付原告的那份费用。如果原告败诉,法院则命令原告支付被告的费用,这样原告就需支付当事人双方的费用。

这对双方来说都是一次很大的冒险,因此诉讼双方打官司前会考虑再三,斟酌到底去不去打官司。聪明人是不会轻易去打官司的,除非他有把握胜诉。(https://www.daowen.com)

但是这种旧制度产生了很多弊端,以致到了非改革不可的程度。在过去的法律报告中,你找不到几份关于诉讼费的报告。但是在查尔斯·狄更斯[1]的小说中你却会发现很多。我年轻时看过许多这类书籍,但那时我对诉讼费还一窍不通。这些小说对法律改革所做的贡献远远超过了杰里米·边沁[2]的论文。他,查尔斯·狄更斯直接看到了诉讼费的作用。他在24岁时写了《匹克威克外传》,我的故事就从这本书开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