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是危险的东西
2026年02月21日
一、汽车是危险的东西
当我小的时候,在公路上的人不是骑马就是步行。路上有由两匹马拉着的装满柴草或粮袋的农家大车缓慢而行;有由一匹小马拉着的商人的布篷马车,这种车比较灵活,但是为了交货每遇停货场就得停一次;偶尔有由私人车夫驾驶的阔人的马车;也能见着骑马办公的差役。在我的记忆中很少有什么交通事故。在我们这个地方,我从未听说过有谁由于交通事故而受伤或丧生,原因就是路上的一切东西都是慢行的,你看见什么来了,你能来得及避免事故的发生,不需要瞬间的决断。这就是19世纪的法官们在制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时所面临的交通情况。
20世纪头20年大致如此。1910年时汽车还是很稀罕的东西。我岳父的汽车是在伦敦登记的第一辆——车号是“伦敦一号”。它就像一辆轻便的二轮马车一样。我的妻子在11岁时就开这辆车了。一战前的这种车子嘟嘟叫得很响,排出许多废气,每小时只走20英里,还时常出故障。当它开来时,你很容易就能躲开。甚至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我的菲尔德工程公司也只有马和马车,根本没有汽车。(https://www.daowen.com)
现在一切都不同了。汽车本身就是危险的东西。它们在路上跑得飞快,拐弯灵活又没有声音。它们开过来你听不见,听不见呜呜的声音。它开过来时你又来不及躲开,遇有紧急情况时,司机不得不作出紧急决定,是躲闪,还是继续往前开,还是刹车,他的决定就是一种判断。即使其结果是错误的,也不能说这是司机的过失。错误可能——有时就是——轧死或撞伤无辜的人。受害者可能没有任何证人,即使有证人,他们也只是在那一刹那看见了事故的某一部分而已。一个证人见到了这一部分,另一个证人则见到了另一部分。审判时,每个证人都在想他应该看到了什么,而不是他实际上看到了什么。法官必须在他们互相矛盾的描述中作出判决。常常是各种情况混在了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