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阿蒂默斯·琼斯的一切
“阿蒂默斯·琼斯和一个不是他妻子的女人在一起。”
所有律师都知道阿蒂默斯·琼斯(Artemus Jones)这个人。实际上他的名字是托马斯·琼斯(Thomas Jones),但是在他年轻时人们就叫他“阿蒂默斯”。实际上他在一生中一直被叫作阿蒂默斯。他当上了律师,在北威尔士巡回法庭做事。他很少去伦敦,从不去派克翰。
当时《周日要闻》刊登了驻巴黎记者写的一篇文章。它引起了诽谤法中的一个最著名的案件。[1]我以前把它说成是最不出名的案件。它当然引起了很多争论。它牵涉到一些最根本的原则。因此我摘录下面一段报纸对在迪耶普举行摩托车比赛的报道:
“看台上挤满了被摩托车比赛吸引来的人群,人们兴高采烈喝着金黄色的鸡尾酒,想从那时间的角逐中寻求精神上的满足……‘嘘!那是阿蒂默斯·琼斯,和一个不是他妻子的女人在一起,你知道,一定是另一种身份!’我的一位近邻激动地同他的挚友耳语道。真的,在国外,我们同胞的举止是多么老实,这不令人惊异吗?根据他的行径,谁能料想到他还是派克翰的教区执事呢?确实没有人会想到琼斯竟能在伦敦担任教区执事这样严肃的工作。这是在迪耶普,在海峡彼岸的法国,他却是一伙快乐人中的中心人物,常出没于俱乐部,把夜晚当成白天过,此外看得出来,他已沉溺于寻花问柳的社会中去了。”(https://www.daowen.com)
阿蒂默斯·琼斯以诽谤提出起诉,报社说他们对他一无所知,而且并不是有意谈到他的。他们用这个名字,只是像用约翰·罗或理查德·杜等虚构的人的名字一样完全是虚构的。然而有证据表明,阿蒂默斯·琼斯本人六七年来一直向该报社投稿,他已几次在该报上发表过文章,署名是“T.A.J.”。因此陪审团对报社的说法可以持保留态度。他们可以认为(虽然不应该这样认为)某人在报纸上故意拿阿蒂默斯·琼斯开玩笑。陪审团判给阿蒂默斯·琼斯1550英镑损害赔偿费(在当时这是一大笔钱)。他们这个裁决得到了上议院的赞成。上议院没有几个人,只有四个人,但没有一个人熟悉英国的诽谤法,其中有两个苏格兰法律师:一个是离婚法律师,另一个是爱尔兰法律师,他们没有延误审判,在第二天就痛痛快快地办了。这个审判没有尊重贵族法官弗莱彻·莫尔顿(Fletcher Moulton)在上诉法院所做的不同的审判,这个审判是很有力量的。事实上,像上诉法院院长威尔弗雷德·格林(Wilfrid Greene)爵士在后来的一个案件中所指出那样,他们的意见是不可能一样的。
该案被看成是确立了一种原则,即用客观的标准来检验某案是否属于诽谤案。它所依靠的是读者的理解,而不是笔者的意思。大法官洛伯恩勋爵(Lord Loreburn)说:
“被控告犯有诽谤罪的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的本意不是有意地中伤,或不是有意地去诽谤原告,来为自己辩护,如此事实上他的行为起到了诽谤的效果。”[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