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给损害赔偿以防止犯罪行为
2026年02月21日
一、判给损害赔偿以防止犯罪行为
直到1964年英国法官在对不法行为的诉讼中对陪审团一直是这样指示的:在错误行为侵害的诉讼中,无论在何时只要被告的行为是不正当或是应受谴责的,他们就应该考虑被告给予损失赔偿问题。律师是把这一条规定作为既定法律予以接受的,但是1964年德夫林勋爵在上议院说这是错误的。他说侵害的损失赔偿应该限于对错误行为的金钱赔偿,处罚应留给刑法。对我来说,这种说法的理论味道未免太重了点。很多不法行为可在民事法庭上作为以侵害行为予以起诉,也可作为一种刑事犯罪在刑事法庭上予以惩罚。诽谤罪就是个适当的例子。受伤害的人要取得金钱赔偿,不法行为人要受到罚金的惩罚,为什么不可以按一种诉讼程序审理呢?即使罚金——如果你这样称它的话——归受伤害的人所有而并非交给国家。重要的事情是法律制度要起到防止犯罪的作用。可通过增加损害赔偿(在适当案件中)的办法有效地教训犯有不法行为的人,特别是在有的案件中(如在诽谤案件中)刑法补救已经很少见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