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危险的新规定
另一种辩护处于危险之中。那就是对“公平而准确的报道”的辩护。很长时间以来对报纸发表关于法律程序的公平而准确的报道都是不加限制的。但是1981年国会在《1981年蔑视法庭罪法》中又插入一项新的条款,即第四条第二款。这一款给法院和法庭规定了新的权力。这项权力使它们可向新闻、出版界发布命令。法官或地方法官甚至议长可以命令报社禁止刊登法庭的各项发言或证据,当然也不许刊登诉讼程序的任何部分。如果他们认为在司法行政方面有必要时,便可对他们发布命令。
新条款的适用范围在四人走私军火案[3]中引起了讨论。人们预料此案能提供关于暗杀政治人物的阴谋的证据。被告要求不要报道诉讼程序。在霍斯翰的地方法官制定了一项总括性的命令。他们指示出版广播业不要在这个阶段抢在他们前面发表诉讼程序的任何部分。全国记者协会被这个命令激怒了,因此他们把此事提到了上诉法院,要求检查地方法官的命令。
我认为对该条规定要有限制地应用,而且我也是这样说的。我的同事不同意这个意见,他们认为这条规定给了法院拖延法律程序的报道的广泛权力。这一案件提交到了上议院,我希望我的观点能被广泛采用。我冒昧地将我的话抄录于此。(https://www.daowen.com)
“据我看,这个解释为确保我们两项最基本的原则是必要的。一项是公开审判,另一项是出版自由。审判应该在公众面前公开进行,这是头等重要的事情。凡想进入法庭旁听的人都有资格进入法庭,并可任意看和听所发生的任何事情;任何报纸都有权刊登关于诉讼程序的公开而准确的报道,不用怕有人控告诽谤,怕被控有蔑视法庭的行为。即使报道可能严重毁坏个人名誉;即使可能暴露上层的坏事;即使可能会给国内最有权势的人找麻烦;即使可能成为政治上的炸药,也是可以自由发表的——只要它是公正而准确的报道。只有当法庭为了司法利益合法运用其有关权力,命令延期发表某类文章遭到违抗时才能以蔑视法庭罪处罚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