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抚恤金代替赔偿金

三、用抚恤金代替赔偿金

据我看,这对伤害赔偿是一种误解。为补偿痛苦、苦恼和享受生活方面的损失而给予钱,毕竟不是赔偿。它属于苏格兰称作安慰金一类的东西。这种制度一经实现,我们就可摆脱理论上的争论。我们可以判给活着的原告(他完全能够意识到他损失的是什么)一笔合理的赔偿费作为抚恤金。但是不能用此方法给予没有知觉的原告(他意识不到他所损失的是什么)以抚恤金。这样对本人并无好处,无非是增加他死后的财产,而这财产将落入近亲手中。

皇家委员会的建议与这个观点是一致的,但其理由并不相同。他们说(第382页):

“非金钱方面损失的高额赔偿使我们震惊。用于这方面的钱占了用于由于不法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费的半数以上,而且这笔款项在小笔的赔偿金中占很高的比例。”

我建议赔偿费应该保持在低水平上(前提当然是大家同意),而且对于没有知觉的原告不应予以赔偿费。

[1]乔纳(Jonah),在英语典故中,乔纳是个常常给同伴带来不幸的人,曾在一次航海中被鲸鱼吞入肚中。——译注

[2](1879年)5 QBD 78 at 80。

[3](1962年)1 QB 638。

[4](1964年)AC 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