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预先的限制
2026年02月21日
二、预先的限制
布莱克斯东反对向出版界发布任何禁制令去阻止它们发表它们想要发表的东西。他完全知道出版界可能会作出错误事情(比如发表诽谤性的文章),可能写出对法院给被告的公平审判抱有成见的文章。但尽管如此,他仍然认为不应该事先发出禁制令。受不正当行为侵犯的个人所应采取的补救办法就是事后取得损害赔偿或者按法律规定的其他类似补救办法采取行动。
下面来看看布莱克斯东是如何以他那一贯的优雅风格叙述这一点的吧:
“出版自由对一个自由国家来说的确是很重要的。它包括不得事先禁止某些东西的出版,但不包括允许有犯罪内容的刊物继续发行。毫无疑问,每个自由人都有在公众面前按照自己的意愿表示意见的权利。禁止这项权利就等于抛弃了出版自由。但是如果一个人发表的意见是不妥当的、有害的或是违法的,他必须自行承担其鲁莽行为所造成的后果。”[1]
在上述引文中布莱克斯东谈的不免有些过分了。在一些特殊案件中,现在的解决办法是:如果发表的文章显然是不合法的,而且给予无辜的人以不公平的打击,那么禁制令是可以发布的。
在“瑟利德米案”中,欧洲人权法院说,为证明限制是正当的,就必须有“一种超过自由发表意见这一公共利益的社会需要”。[2]
在审理一个排外组织案件中斯卡曼勋爵对此作了很好的总结:(https://www.daowen.com)
“……对出版的预先限制(虽然有时在一些重要案件中是需要的)是对言论自由的严重妨碍,只有在不如此就很可能出现极不公正的事情时,才能发布这种命令。按我理解,对‘社会迫切需要’的检验指的就是这一点。”[3]
[1]《英国法释义》第4卷(1830年第17版),第151页。
[2]《星期日泰晤士报诉联合王国案》(1979年)2 EHRR 245 at 282。
[3](1980年)3 WLR 109 at 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