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犯罪和一种错误

一、一种犯罪和一种错误

但是当我们进入19世纪时,我们发现所有诽谤罪不论严重与否都可通过两种诉讼程序处理,既可作为一种犯罪提出起诉并予以惩罚,也可以作为一种错误要求给予损害赔偿,“索利诉克里勋爵案”[1]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在这一案件中,一个教区执事给克里勋爵写了一封信,装在没有封口的信封内,让仆人带给克里勋爵。仆人打开信看到下面这段话:

“我可怜啊,这个人(指的克里勋爵)。他竟忘记了他对他自己和对他人的义务,他假借宗教和拯救灵魂的名义伪善地、庸俗地表现出他的恶意、冷酷和虚伪。”

克里勋爵以诽谤罪提出起诉,陪审团裁决给他20英镑的损害赔偿。这个教区执事说这是错误的。它不是诽谤。但是首席法官曼斯菲尔德(不是“伟大的曼斯菲尔德勋爵”)说:

“毫无疑问,这是诽谤。教区执事可能为此而受到控告和惩罚,因为虽然这些话够不上应予惩罚的罪恶,但是这些话可看作是对一个人的诬蔑。信中的内容会使他招致憎恶、轻蔑和耻笑;藉此就可控告教区执事;而且我认为个人的安宁和好名声会由于对刑事诉讼的恐惧而充分得到保障。”(https://www.daowen.com)

法院认为,为要求得到损害赔偿可以提出起诉。

到1878年时我们发现法律很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法官勒什(Lush)先生在“王国政府诉霍尔布鲁克案”[2]中作了这样的叙述:

“对个人的诽谤现在以及过去一直被视为既是民事伤害也是刑事犯罪。受诽谤的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或者提出控告,或者交给法院一份刑事报告,或者既要求损害赔偿又提出起诉。可以把它归入刑事犯罪类,因为它可能会激起愤怒、复仇,这就会危害治安。但是诽谤者对金钱或其他损失仍须予以赔偿,诽谤可能会使受诽谤的人受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