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尔伯福斯勋爵把它置于正确地位
我只想在这里多说一句。我建议对此问题感兴趣的人都应去阅读、注意、研究以及细心理解威尔伯福斯勋爵(Lord Wilberforce)在上议院关于“布鲁姆诉卡斯尔案”的讲演。在下面这段话中他讨论了这样的理论,关于侵权的法律的目的仅在于赔偿而不在于惩戒:
“即使是理论问题,也不能轻易认为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的目的是赔偿,更不用说它应该是赔偿了——这是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问题——或者认为民事赔偿包括惩戒性赔偿是不适当或不合乎逻辑或不正常的现象(假定有人会用这词),或者相反,在这些案件中,作为表示社会不同意见的手段,刑法要比民法好,或者对于社会结构改正错误来说,或在其他任何情况下,损害赔偿可以分成两个独立的成分。从实际上讲,英国法律并没有承诺这样的理论:法律本身要比它的经验高明。”
他在下一段中拥护旧制度:
“诸位,我想在‘鲁克斯诉巴纳德案’以前,在我所理解的旧制度中有许多有价值的东西。我同意上诉法院的意见,即在实质上而不是在哲学上或语言学上,这一点是清楚的,并且按照以上所述,我怀疑关于法官应该做什么的问题是否有些混乱。法官的责任是笼统地指示陪审团判给一笔金额,把各种因素或可能存在于案件中的因素,包括原告感情上受到的伤害以及被告的行为都要考虑进去,但是要提醒他们不要加倍估算,要有所节制……现代的案子为这条原则提供了佐证。在此我只想将‘布鲁姆诉卡斯尔案’中高等法官萨尔蒙基于他丰富的经验做的审判推荐给大家。”[2](https://www.daowen.com)
他通过说服德夫林勋爵未能把这一原则用于“布鲁姆诉卡斯尔案”:
“当可以要求惩戒性赔偿时,诽谤与侵权一般被认为与侵权是具有同等性质的。被告律师在辩论中(反对惩戒性赔偿)就是这样说的,而且他是这个问题上公认的专家。每个律师和每个法官都有这种看法……
很难使人相信德夫林勋爵想在关于诽谤的案件中限制惩戒性赔偿的范围,以便把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诽谤也包括进去。至少是在当宣传机器比过去任何时候的势力都强大的时候他才想这样做的,而且这个动机绝对不会仅仅由于希望赚钱而产生,因为在别处的审判说明他有意识地需要(对)不负责任、恶意地或强迫地行使权力行为进行(强制)处罚。我希望能提出这样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