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麦浸毒药
2026年02月21日
六、大麦浸毒药
为了证明我的观点,就得想到1818年发生的案件。这个案子是“西尔斯诉莱昂斯案”。[5]一个人在大麦里掺了毒药而且把带毒的大麦扔到了邻居的地上,想让他的鸡去吃。结果鸡吃了,许多鸡死去了。被告争辩说原告没有权利取得比鸡的价值还大的损失赔偿,而且陪审团不应将被告所怀有的那种恶意考虑进去。法官艾博特(Abbott)先生[即后来的首席高等法官坦特登(Tenterden),最优秀的法官之一]指示陪审团说:
“人们一直认为对于非法侵入和进入原告的房屋和土地,你们陪审团考虑的不应仅是原告所受到的金钱上的损失,而也应考虑行为的意图,看是否是污辱或伤害。对此案你们不要只限于考虑由于扔带毒的大麦所造成的损失,而且也要考虑他的目的。”
损失的鸡只值一两英镑,但是陪审团判以50英镑的损害赔偿,即相当于今天的1000英镑。(https://www.daowen.com)
德夫林勋爵没有提到这个案子。此案恐怕很难适于他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