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宁可死在狱中”
2026年02月21日
一、“我宁可死在狱中”
1367年巡回法庭[1]的法官来到了北安普敦。这在《年鉴》上是有记载的。有个北安普敦的商人名叫亨利,他把他的衣服和货物都装在他的马车上,准备拉到斯坦福德集市上去。另一个叫罗伯特的人扣下了车上的东西,并宣称这些东西是他的。亨利就以使用暴力和妨碍治安的罪名控告了罗伯特。罗伯特抗辩说:“无罪”,并要求由陪审团裁决。陪审团是由他的邻居组成的。此案交陪审团审理:
“对此控告他已抗辩说‘无罪’,把他交给陪审团,由你们进行裁决。”
法官作了总结后,陪审团中有不同意见。他们说他们的意见不一致。法官指示每个陪审员分别作出自己的裁决。结果11名陪审员裁决“有罪”,一名裁决“无罪”。于是法官和这个陪审员进行了下述对话:
法官:如果你不同意其他人的意见,我就把你送进监狱。
陪审员:我宁可死在狱中也不能作出违背良心的裁决。
法官后来认识到自己犯了一个错误,他不应该威胁陪审员。他没有权力把一个不同意别人意见的陪审员送进监狱,所以他接受了那11名陪审员的裁决,判罗伯特有罪。(https://www.daowen.com)
于是罗伯特上诉到威斯敏斯特的王座法院,该法院撤销了裁决。他们说:
“11名陪审员的裁决不能作为裁决,因为任何人不得作出违背良心的裁决。”
该法院还说,法官应当做的事情是“让陪审员和他一起乘上马车到各个城镇转转,直到他们的意见一致”。这就是取得一致意见的方法。11名陪审员会对那一个陪审员施加压力,使他不再继续坚持。或者他可能坚持自己的意见,以致他们向他让步。
于是,一条延续了六百年的原则建立起来了。陪审团必须意见一致。到1967年国会才修改了这条原则。如果一个裁决是以十票对二票的多数作出的,那么它就是陪审团的裁决。不过它是经过很多修改才成为今天这个样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