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同情者塞进陪审团

十一、把同情者塞进陪审团

现在很明显的情况是被告企图利用“绝对”异议权把同情他的人塞进陪审席,或者至少塞进两名以上持有异议的陪审员,这种现象越来越明显了。最近,最重要案件出现在圣保罗的布里斯托有色人居住区发生的暴乱中。警察进入该地区调查诸如卖淫等违法行为,他们遭到了住在那里的有色人暴徒的袭击。暴徒不愿意停止他们自己的违法活动。接着发生了最严重的骚乱。警察的人数少,只好暂时撤退,很多警察受了伤。后来12名暴乱头子被逮捕。根据普通法,他们被控犯有暴乱罪。陪审团是由布里斯托的居民组成的,有色人和白人都有。当陪审团进入法庭时,这12名被告都使用了“绝对”异议权。这样,12名被告就可以使用36次“绝对”异议权。他们用了35次。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拒绝白人而争取尽可能多的有色人担任陪审员。也就是说,陪审团中有五名有色人,七名白人。对其中两名被告指控的证据非常充分,因此你会认为他们肯定会被判为有罪。但结果还是会有一场争论。

那是一件最惊人的案件。可是在不久前伦敦法务官[13]审理了被控以暴力进行抢劫的五名罪犯。辩护律师使用了“绝对”异议权以争取尽可能多的妇女担任陪审员。陪审团中有八名妇女和四名男人。警察对他们昼夜保护,以防有人对他们进行贿赂或威胁。

除这些情况以外,“绝对”异议权还被用来争取组成一个被认为是比较同情被告的陪审团——例如让长头发的青年人或胆怯的妇女组成陪审团,这要根据案子的情况而定。有时它被用来拒绝服装讲究或长相聪明的人或属于中等阶级的人。

这就引起了人们的深思:今天被告的“绝对”异议权是否应该存在?我们是否应该再允许被告仅因为一个陪审员的面孔就拒绝这个陪审员呢?

[1]自由裁量权(discrefion)是法院根据自己认为适宜与否采取某种措施,是否给予法律救济或是否采纳证据,以实现公平合理的权力。——译注

[2](1922年)38TLR 801 at 805。

[3]大法官法院(Chancery Court),最早的衡平法法院,由大法官任院长。19世纪70年代英国司法改革后,其司法审判权并入高等法院,成为高等法院的一个组成部分。——译注

[4]畿尼(guinea),英国旧时金币,相当于21先令或252便士。——译注

[5](1966年)1 QB 273。

[6]155HL《官方报告》1967年6月第6卷。

[7](1980年)1 WLR 892。

[8](1980年)3 WLR617。

[9]《陪审团审判》,第29页。(https://www.daowen.com)

[10]《英国法释义》第4卷,第353页。

[11]“王国政府诉吉奇案”(1840年)9 C & P 499 at 502。

[12]共谋(conspiracy),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人达成协议,同意按一种必然会使其中至少一人构成犯罪行为的方式。英国普通法中的共谋刑事犯罪目前只限于共谋欺诈、共谋败坏公共道德、共谋违反公共礼仪等。——译注

[13]伦敦法务官(Common Serjeant of London),中央刑事法院中一名巡回法官的称号。它原是伦敦城的一个古老的职位,地位次于王室法律顾问。——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