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开“阿蒂默斯·琼斯案”

一、抛开“阿蒂默斯·琼斯案”

上议院在1910年“赫尔顿诉琼斯案”[4]中认为作者或出版者的意图是无关重要的,我冒昧地认为,上议院当时的做法是把法律引向了歧途[在这一点上,我与弗莱彻·莫尔顿勋爵(Lord Fletcher Moulton)的观点相反]。他们认为作者或出版者的意思是无关紧要的,重要的是读者会怎样认为。根据“赫尔顿诉琼斯案”,即使只看少数读者,根据某个奇怪的想法把某些言论理解为是对原告的诽谤,那么原告即可取得作者或出版者的赔偿,不管作者或出版者多么清白无罪,从未怀有诋毁别人名誉的意图。

这与正确的原则是完全抵触的,特别是当你记得诽谤过去一直是而现在依然是犯罪行为时尤其如此。犯罪意识或犯罪意图是构成各种犯罪的基本要求,除非发现了其他理由,否则犯罪意图是不可忽视的。这是大批权威者已经确定了的原则(见“斯威特诉帕斯利案”[5])。告发犯罪的起诉,在诉讼中的申述,一直声称某人“错误地怀有恶意地发表了关于起诉人或原告的言论”。当被告对原告一无所知时,怎么能说发表的消息是牵涉原告的呢?当被告是清白的、没有诋毁任何人名誉的意图时,怎么能说他“错误地怀有恶意地”犯了罪呢?

我们在所有关于派生意思的案件中都作出了不合理的决定,如“卡萨迪案”、“摩根诉奥德汉姆出版社案”以及所有“真”、“假”影射案如“刘易斯诉每日电讯报案”等。这都是“赫尔顿诉琼斯案”所造成的直接后果。(https://www.daowen.com)

我希望看到上议院抛弃“赫尔顿诉琼斯案”,从头开始,建立新的法律原则。

人们会在威廉·霍尔兹沃斯教授于1914年1月在《法律季评》上发表的文章中发现他有力地支持这个观点。他把这称作是“关于诽谤罪法律的意外事件的一章”。从那时起,我们已不仅仅有了这一章,而且有了一本书了。错案有如公路上的破汽车,堆积如山。可是很遗憾,1975年福尔克斯委员会没有建议取消“赫尔顿诉琼斯案”的原则。像几年前波特委员会搁置此案一样,他们把它原封不动地搁置在一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