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办交通案件的律师

四、专办交通案件的律师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不久有一种照顾穷人的制度。有一些诉状律师和出庭律师自愿为穷人代理案件。这就是说事务律师只向当事人收办公费,如证人作证费和誊写费,这样他们在实际上没有得到任何报酬。我第一年的收费簿中登记的头几项就是关于一个穷人的案子的,诉讼中间阶段的辩护,关于证据的建议,关于各项细节的说明书,为被告写的辩护书,所有这些工作都未收费。这些工作都在希望诉状律师们为我找个能收费的工作的情况下做的,但他们没找到。后来我办了几个关于穷人的案子,都未收费,我当时是希望在这方面取得经验,也希望借此了解事务律师。

后来有了律师事务所,他们被称作“专办交通案件的律师”。一听说有事故发生,办事员或受托人说首先找到受害人或他的亲属,暗示他们可能有充分理由进行起诉,从而得到赔偿,并且向他们说,他们愿意承办此案。他们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一种投机。他们认为官司肯定能打赢,起码能得到一个较为有利的解决办法。所以他们并未要求受害人立即支付任何费用。很多人对这种诉讼手续感到厌恶,甚至把它看成是违反职业道德的。互相协议的条件是:“没有补救办法就不给报酬”,除非案子胜诉,否则诉状律师就一无所得。在我们的律师事务所从来就没有以这种条件接受工作的。每次辩护都必须收正常的费用。如果某律师被认为是可疑的,那我们的办事员就坚持“付现金的辩护”。无论胜诉或败诉,诉状律师都要自己负责向我们上缴费用。

那时还没有现在这样多的交通事故,汽车还没有形成像我们现在这样的危险,还没有强迫保险制度。在审判人身伤害案件中,根本不允许你向陪审团或法官提到被告是保过险的。如果你这样做,那就认为你偏袒了被告,就得重新审判。

1930年的《道路交通法》使这种情况改变了。保险已成了强迫性的,每个人都知道被告是保过险的,与以前比较,法官和陪审团更倾向于判为过失罪并增加损失赔偿费。

[1]禁制令(injunction),法院向某一特定人发出的不准其作出或继续作出某一行为,或者强制其作出某一行为的书面命令。——译注

[2]诉状律师(solicitor),为当事人承办案件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如就法律问题向当事人提出意见,草拟起诉书等法律文件,处理诉讼费用等问题。诉状律师一般不出庭为当事人辩护。——译注

[3](1797年)3 Ves 494,上诉卷宗(1798年)8 Bro Parl Cas 161。

[4]《雷内尔诉斯普赖案》(1849年)8 Hare 222 at 230。

[5]帮诉(champerty),是指帮人打官司,打赢后分利。按英国法律,这是一种犯罪行为。——译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