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记者入了狱
在“马尔霍兰案”中,再次使用了权衡原则。公共利益存在于何处呢?对记者的消息来源保密呢,还是让他泄露呢?
马尔霍兰没有暴露他的泄密者的姓名。他被判六个月的监禁,并服满了这个刑期。这件事提出了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当他强烈感到他宁可坐牢也不能泄露泄密者的姓名时,能命令记者交代消息的来源吗?这很像那第十二个陪审员的案子(我曾讲过关于他的情况)。在那个案子中也有这样的话:“我宁可坐牢也不能昧着良心裁决。”法院对“马尔霍兰案”的判决方法难道不令人怀疑吗?若不命令记者提供消息的来源,又不使他坐牢,是否有损于公共利益呢?(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