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出的办法
2026年02月21日
四、提出的办法
有条建议是,应该使欧洲公约成为我们法律的一部分,在我们的法院里它应该是有效的。最后上诉应提交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
现在我们要强调的是欧洲公约完全可以成为我们法律的组成部分——正如现在欧洲共同体的法律已成为我们法律的组成部分一样。这样做的根据是公约中的两条重要条款:
1.在缔约国管辖权范围内,任何人都有取得本公约第一节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
要注意这一条款。它的意思是我们法院必须使用欧洲公约的原话,而且把这些话作为我们法律的组成部分,应用于我们的法院。
3.凡在公约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侵害的人都应获得该国政府的有效赔偿……
也要注意这一条。它的意思是每当一个人提出关于违反公约的申诉,他都可以向我们法院提出关于赔偿损失的要求。它可能是牵强的,可能是不合道理的。但法院必须进行调查,并使它得以实行。
第45条是关于斯特拉斯堡欧洲人权法院的管辖权问题的:(https://www.daowen.com)
“该法院的管辖权范围包括缔约国或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对现行公约的解释和实施的所有案件。”
也要注意这一条。它的意思是斯特拉斯堡法院不仅有对公约的解释权力,而且也有实施权力。这就是说,实际上它要对提交给它的案件进行判决。
因此你们可以看到,如果欧洲公约成为我们法律的组成部分,那么它的影响就比我们即将讨论的《罗马公约》的影响要大得多。这会使斯特拉斯堡法院在实际审判中成为高于我们——高于上议院——的最高审判法庭。
[1](1979年)2 EHRR 245。
[2]即只雇用工会会员的企业。——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