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不到援助的人的诉讼费问题
考虑到将来,我可以说法律援助是资助诉讼的一种极端形式。它意味着国家在资助诉讼中,除每个人对原告或被告都有的同情外,并无任何合法的利益或关系。然而罗马法的准则是:“诉讼法应该有个结局,这对国家有利。”新的英国法律准则是:“使诉讼不受经济限制,这对国家有利——由国家支付一切费用。”无疑,这对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有利。但是就我自己的意见说,我认为这对国家无利。
让我首先同大家一起回顾一下关于资助问题的现代法律。我在1968年是这样说的:
“许多诉讼资助,今天被认为是合理的,而在1914年则被认为是应受谴责的。我们的法院的大部分诉讼为一些社团或国家本身所支持。相对来讲只有很少的诉讼当事人是自费起诉或辩诉的。大部分工人对资方提出要求的诉讼费都是由工会代为支付。大部分以汽车司机为被告的诉讼费,则由保险公司支付。这种做法是有道理的,一般人认为是合法的,只要支持者在他的当事人败诉时支付对方的诉讼赔偿。按照法庭的经验是:如果工会或保险公司支持一个案子而且败诉,那么它就得支付对方的诉讼费。”(https://www.daowen.com)
主要的话是:“只要支持者在他的当事人败诉时支付对方的诉讼赔偿。”目前的法律援助基金不受这一原则的约束。败诉时不支付诉讼费,而应该支付。国会应该立刻修改《法律援助法》,以使法律援助基金在败诉情况下能为初审支付诉讼费,不管是谁开始提出诉讼,也不问是否有“严重的经济困难”问题,都应该予以支付。当赔偿要求公平合理时,法院应该有权决定给予诉讼赔偿。近来的案件已经表明《法律援助法》及其法律援助制度本身都急需改革。
首先一件事,就是这种制度给予得到法律援助的人以无限的力量以对抗没有得到法律援助的另一方。获得法律援助的人以国家无限制的财力为后盾,他有力量无限期地把诉讼进行下去,直到另一方筋疲力尽为止。证明书的说明内容甚为广泛,它包括了诉讼的整个办案过程,经过整个中间程序一直到结案。证明书有时还给了事务律师请教专家在审判中召集他们进行“总结”的权力。有些案件,如医疗过失案件,要耗费大量资金。如果就解决案件进行谈判,得到法律援助的人可以——有时实际上就是——对另一方说:“如不按照我的意见解决,我就要继续进行诉讼。我不负担任何费用,但是全部费用由你负担。”而结果总是得不到援助的被告宁愿向有法律援助的原告赔偿损失也不愿为打官司而耗费金钱;或者没有法律援助的原告的实际所得少于有法律援助的被告所应付给他的赔偿,这是因为所付给他的赔偿不能补足继续诉讼所要耗费的钱财。最重要的改革应该是这样的:当有法律援助的人在诉讼中或辩护中败诉时,法律援助基金应为没有援助的一方(正如败诉的其他当事人一样)支付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