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欧洲共同体法的至高无上性
现在我来介绍我国法院审理的几起案件,通过这些案件,英国通过了执行《罗马条约》的法律。就拿“同工同酬”这一问题来说吧。政府认为它已经做了条约所要求做的一切,它已经通过了《1970年同工同酬法》,而且通过《1975年关于性歧视的法》使它生效。那么一个英国法院要做的是什么呢?它是应该遵循英国的法规还是遵循《罗马条约》的法规呢?卢森堡的欧洲法院又采取了一种权威性的态度。作为一种政策问题,它认为共同体法是至高无上的。它已经确立了“共同体法至高无上”的原则。我在“希尔兹诉E.库姆斯股份有限公司案”[3]中是这样叙述的:
“每当《罗马条约》中的条文与某成员国国内法中的某项法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问题就发生了:该国法律是在加入共同体以前还是在以后通过的。条约规定,不管是什么情况,成员国的国内法都要服从共同体法。”(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