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本的政策
2026年02月21日
三、根本的政策
所有这一切使我提出这样一些问题,法律关于诽谤罪的政策是什么?对诽谤者使用法律程序的审判权是什么?过去我们的祖先把诽谤罪看得太重了,因此认为应该把它作为犯罪加以惩罚,不仅是星宫法院的法官这样认为,王座法院的法官也是这样认为。它可防止诽谤者或其他人不再作出类似事情。
现在随着时间的推移,诽谤不再作为犯罪而被起诉了。那么我们在民事案件中是否应加强威慑效果呢?
我要这样问:法律判给受诽谤者以损害赔偿的理由是什么?在一些案件中,诽谤会造成一个人所谓的“特殊损失”。他失掉了工作或生意,但在绝大多数的案件中他没有受到金钱上的损失,他无法证明由于诽谤而遭受到了严重损失。他尽管为此烦恼、气愤(确实气愤),但是他并没有想到用武力来报复,他也没有想去找编辑并给他鼻子一拳。秩序并未因此受到破坏或危害。对他的愤怒(他在感情上受到的挫伤),金钱不能予以补偿,他的气愤是不能以金钱来衡量的。因此所能做的就是以慰问金的方式给他某种补偿。但这就是被诽谤者受到的损失吗?不应把“给报社上一课”作为法律的政策吗?法律不应因为威慑效果而判以损害赔偿吗?根据我的经验,我可以说,陪审团在诽谤案件中就是以此来确定损害赔偿的。如果他们认为报社的行为是故意的而且是无法解释的,他们判给的赔偿金额要比非故意的而且仅仅是由于错误造成的诽谤要多。法宫可能会告诉他们不能判以惩戒性损害赔偿,但是他们并不太注意这一点,即使他们知道它是什么意思。(https://www.daowen.com)
[1](1812年)4 Taunt 355。
[2](1878年)4 QBD 42 at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