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官是保护人
2026年02月21日
二、法官是保护人
我认为,法官是我们宪法的保护人,就像在美国一样。唯一不同之处就是我们的宪法是不成文的,而美国的宪法是成文的。法官能够——至少他应当能够——就这些惯例的合法性发表意见。如果这些惯例被误用或滥用,法官就应该加以干预。
美国的惯例并不包括在宪法内,美国是由法官作出惯例。这是1803年首席法官马歇尔(Marshall)在“马布里案”中说的。后来第十任首席法官查尔斯·埃文斯·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在1908年明确宣布:
“我们是在宪法之下,但是宪法是由法官解释的宪法,司法官员是宪法指导下的自由和财产的保护者。”
他们宪法的任何地方都没有规定宪法是法官解释的宪法。但是这条原则迄今已成为美国宪法最基本、最有影响的原则。我承认我希望我们国家也能出现类似的原则,以便能使宪法惯例不致被误用或滥用。
当我见到我们的统治者——或渴望成为统治者的人——要求行使这项巨大权力时,我想起了这样件事,即亨利八世命令红衣主教沃尔西放弃大玺。莎士比亚让沃尔西对托马斯·克伦威尔——有时他是上诉法院院长——说:
“只消记住我的覆败,以及我覆败的根由。克伦威尔,我嘱咐你,放弃野心:为了这一罪过,天使都堕落了……公正自持,无所畏惧。你的国家,你的上帝,以及真理,便是你的一切目标……”(https://www.daowen.com)
然后,他最后说:
“啊,克伦威尔,克伦威尔!如果我以事奉国王的热诚的一半来事奉我的上帝,他就也不会在我衰老之年把我赤条条地交付给我的敌人。”[3]
[1]詹宁斯:《内阁政府》,第470~471页。
[2]成文法(statute),又译为“制定法”,是英国国会通过的法律和以其为根据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译注
[3]《亨利八世》第3幕第2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