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1年美国效仿《权利法案》
现在我要离开本题,提醒你们,我们的祖先是带着“英国人的权利”去美国的,他们也带去了我们的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1776年他们获得独立后就于1787年9月17日制定了美国宪法。这部宪法确立了由总统、参议院和众议院等组成的政权结构。但一个叫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的人带头要求按照英国的模式制定一项权利法案。他说:
“我认为,反对宪法的很多人不喜欢它,是因为它没有包括防止侵犯特殊权利的实际有效的条款,而他们长期以来已经习惯的那些保护条款一直存在于他们与行使主权的地方行政官员之间。”
詹姆斯·麦迪逊使他的修正案得到了参议院的同意并取得了众议院的认可。这些修正案获得了各州的批准。我要摘录几条修正案,以便让大家知道修正案的草拟者曾参考了我们1689年的《权利法案》,而且还引用了一些十分类似的词句。
第一条,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人民的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的权利……
第五条,……未经法律的正当秩序亦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凡私人财产,非有恰当的补偿,不得收为公有。
第六条,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得享有下列权利:由……公正陪审团迅即予以公开审判……(https://www.daowen.com)
第七条,普通法方面的诉讼,其争讼的价值超过20美元者,有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第八条,……不得课以过多的保释金、过重的罚金,或施加异常的残酷刑罚。
这些修正条款每个词都是美国最高法院所要仔细考虑的问题。在美国关于“法律的正当程序”的说明能装满一书房。时间的消耗和金钱的花费是巨大的,而我们的《权利法案》并没有付出这样大的代价。我想近三百年来,关于《权利法案》的含意问题,我们没有诉诸过几次法律。如果我们有个新的《权利法案》,那么是否会出现上千个案子?我们的法庭会不会为轻率的或令人讨厌的诉讼和起诉所困扰呢?
[1](1627年)3“国家审判案”1。
[2]《英格兰史》第3卷,第1311页。——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