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水手吃客舱侍役
我现在讲一个案件,[4]在这个案件中法官剥夺了陪审团作出“无罪”的一般裁决的权利。此案也许是19世纪所有著名案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案。
一艘英国游艇“米格诺耐特号”的船员——三名水手和一名客舱侍役——在一场风暴中,被弃置在离好望角1600浬的地方,而且被强制拖到没有甲板的木船中。没有水喝,除去两罐子一磅重的大头菜外,没有任何吃的东西。四天以后他们捉到一只海龟,12天以后就没有任何可吃的东西了。20天以后,三名水手为了和自己的家人团聚,决定杀死侍役。他们作了一次祷告,就把他杀了,并吃了他的肉,喝了他的血。毫无疑问,他们当时认为如果不杀死那个侍役,他们就一个也活不了。其实,四天以后,他们就被三桅船“蒙特珠玛号”发现了。他们被救时几乎快要死了。“蒙特珠玛号”把他们和游艇带到福尔茅斯。登陆后,他们立即把事情的整个经历报告了海关官员。人们认为他们当天晚上就能回家了,但是并非如此。他们被逮捕了,被控有谋杀罪。他们被关进监狱并被押去见治安官。
财政部律师知道在这个案子中法官最站不住脚的是对那三个人中一个叫布鲁克斯的人的起诉,布鲁克斯不承认参与了谋杀。律师要求福尔茅斯治安官释放布鲁克斯,以便叫他提供证据,治安官同意了。他请求将另两个人杜德利和史蒂芬森以谋杀罪提交审判。他们两人的律师请求保释这两个人。他们引用伟大的刑事法官斯蒂芬(Stephen)先生的话:
“根据自我生存这一重要的普遍原则,杀人也可以是正当的。这种原则驱使每个人在总得有人去死的时候牺牲别人以拯救自己的生命。”[5]
治安官以保释的名义把他们释放了。判决在法庭上获得了满堂喝彩。这几个人成了公众同情的目标。
那两个人在爱塞特的巡回法庭受审。法官是赫德尔逊男爵(Baron Huddleson)先生。(“男爵”的头衔是授予高等法院法官的。法官们不是贵族,男爵的头衔相当于法官的头衔。用“男爵先生……”和在其他法庭上用“法官先生……”一样。)赫德尔逊男爵先生用了一种差不多有一百年没人用的方法。他明确提出那两个人犯有谋杀罪。他向陪审团指示说,该案是谋杀,并让他们务必听从他的指示。在这一点上他是错误的。陪审团作出一般“有罪”或“无罪”的裁决是正确的。但是他向他们建议不要作出那两个人为谋杀罪的裁决,而是要作出一个特殊的裁决,即陈述出全部事实,请求高等法院判决是否为谋杀。陪审团这样做了。赫德尔逊男爵先生又亲自起草了一份关于陈述事实的报告。(https://www.daowen.com)
首席高等法官科尔里奇(Coleridge)和其他四位法官(包括赫德尔逊男爵先生本人)讨论了这个案件。他们一致认为这些人犯有谋杀罪并判处他们死刑。科尔里奇勋爵带头支持这个判决,并在下面的这段话中雄辩地证明这个判决的正确性:
“虽然我们拒绝承认诱惑是犯罪的借口,但我们也不能否认这种诱惑是多么可怕,所经历的痛苦是多么严酷。在办这种案件中保持审判的公平行为的纯正是非常困难的。我们时常提出自己也达不到的标准,设立自己也不能履行的规则,但是一个人没有权利宣称诱惑是犯罪的借口,尽管他自己也可能屈服于这种诱惑。也不允许因同情犯人而以某种方式改变或削弱法律对犯罪所下的定义。因此,我们的职责是宣布此案犯人的罪行是故意杀人。”
上述辩词并不能使我认为法官是正确的。我认为赫德尔逊男爵先生应该让陪审团去裁决,而不应该指示他们说这两个人犯有谋杀罪。他应该把决定权交给他们,让他们判断这两个人是否由于他们被置于极端危险之中而受到宽恕。有一点我不会怀疑,即如果让德文郡的陪审团作个一般的裁决,他们会判“无罪”。
事实上,我完全相信法官们自己不会判他们有罪,除非他确实知道他们的死刑会得到缓刑,科尔里奇勋爵在宣判死刑时没有按惯例戴黑帽子,这表明他知道犯人会得到缓刑。该判决经国王减刑为六个月的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