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没有陪审团
在我任职期间有很多次改革,好的坏的都有,所以我简直不知道从何讲起。
首先,在民事案件中实际上已不再由陪审团审理了。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绝大多数民事案件都是由陪审团审理的。在战争期间,给了法官一种是否设置陪审团的自由裁量权。[1]这种制度战后一直延续了下来。但是法庭仍把由陪审团审判放在优先地位,在“福特诉布勒顿案”[2]这一重要案件中,高等法院法官阿特金(Atkin)清楚地论述了当时的情况:
“除极有限的几种案件应由大法官法院[3]审判外,由陪审团审判是我国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它已成了自由的堡垒,是穷人免受富人和权势压迫的保护伞。凡了解我国法律史的人都知道人民的许多自由权都是通过陪审员在民事案件中的裁决建立起来并保持下来的。许多人会认为目前来自有势力的私人组织的打击或行政部门的侵害的威胁并没有减少。尤其重要的是,现在马上就要取消的这种权利已被明确地规定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现在虽然《司法权法令》有了很大改变,但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基本上保存下来了……
在审案中,我认为将关于事实的争议交给陪审团去裁定的做法是正确的,尽管陪审团的裁决可能会引起某些法律问题。”(https://www.daowen.com)
在我最初当法官时,这种想法还占优势。大部分人身伤害案都由一名法官和一个陪审团审理。一般总是付给首席律师十畿尼,[4]给他的书记官两畿尼,这叫做:
“十畿尼和两畿尼的犒劳。”
然而在那些年代里,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要求由陪审员审判的越来越少了。最终使一切发生变化的是1965年上诉法院的一份判决。这个案件是“沃德诉詹姆斯案”。[5]当时我作为上诉法院院长,召集了全院五位法官,当事人双方同意接受我们的判决,不向上议院起诉。它是这样一个案子:一名部队的准尉,在公共交通事故中受了重伤。他的四肢瘫痪了。赔偿费的数目是很大的。他要求陪审团裁决赔偿费的数目。我们认为他没有要求陪审团裁决的权利,法庭根据自由裁量权可以拒绝他的要求。在审判过程中,法庭制定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原则。对这些原则的解释是:除成文法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由陪审团审判的少数案件外,在现在的任何民事案件中,任何人不得要求由陪审团审判;例外情况最主要的是出现在诽谤案件中,对于这个问题以后我还要讲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