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捆住前腿的毛驴
在我们的法学著作中经常引用的一个案件动摇了这种僵硬的原则。这是一起毛驴案,“戴维斯诉曼恩案”。[4]原告有头毛驴,他在公路旁的草地上放驴吃草,他捆住了驴的前腿,使它行走不便,走不了多远。被告赶着一辆三驾马车“飞快地”驶来,一下子撞倒了那头毛驴,车轮从驴身上轧过,将驴轧死。陪审团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裁决。法官支持了这个裁决。法官之所以支持是因为虽然毛驴的主人有过错,但是赶车人车赶得太快,他有避免事故的最后机会。帕克男爵(Baron Parke)先生说:
“如果不这样的话,那么一个人就可能会说车子轧了掉在公路上的货物,或者轧了躺在公路上的人,或者故意撞了一辆逆行的马车是合理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