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215年的《大宪章》
我不打算过多地论述1215年《大宪章》。我已在《家庭故事》中论述过了。约翰国王压迫人民,贵族起而反抗。伦敦市起到决定作用。国王同意了大宪章。他是言不由衷地同意的。两个月以后,一份罗马教皇的训谕宣布该宪章是无效的。但是约翰国王死后,年轻的国王亨利三世又重新颁布了该宪章。正是这次重新颁布使宪章第一次被详尽地列入了法律之中。我在这里只列出关于保护个人自由的条款:
第三十九条,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https://www.daowen.com)
第四十条,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延搁其应享有的权利与公正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