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石油公司不太景气
2026年02月21日
四、缅甸石油
公司不太景气
在这一案件中,我们再次讨论了不公开证据问题。我们决定,是否公开证据取决于对各种相互冲突的公共利益的权衡。这个问题标志着证据保密原则的终止。“缅甸石油有限公司诉英格兰银行案”[6]是这方面的一个重要案件。
1975年缅甸石油公司不太景气,并且情况日趋严重。为了免遭破产,它被迫出卖它在英国石油公司中的股份,以每股2.30英镑的价格卖给了英格兰银行8000万股。这是历史上最低的价格。不久市场上很快就恢复了正常的价格,而且数月之内就飞涨了三倍,由原来的每股2.30英镑涨到6.85英镑。缅甸石油公司的股东说这笔交易是很不公平的,而且说政府是施加了过大压力的。缅甸石油公司想看看来往于政府和英格兰银行之间的秘密文件。财政大臣写了一份宣誓书,要求对这些秘密文件行使证据保密原则。我不同意这种做法,我认为这是如何权衡相互冲突的利益的问题。我说:
“通过对相互冲突的利益的权衡,我认为在这场官司中,向对方公布(文件)对公共利益最为有益,但必须防止他们把文件超出需要地进一步扩散。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我们可以抽查文件……我们必须对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权衡。一方面,公共利益要求慎重处理政府的机密;另一方面,公共利益要求确保在各方之间作出公正的裁决。这两个方面比较起来,我认为毫无疑义,对各方的公平裁决应放在优先地位。如果有些情况不宜公开,则法院可利用某些方法来保证这些情况被直接当事人所知而不外传,我们常用这种方法去处理有关商业秘密的案件。”[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