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

二、基本原则

“经过对一些案件的研究,我认为法院正在执行这些原则。公众有了解并利用新闻的权利。报纸就是为公众搜集并发表新闻的机构。为维护这种了解和利用的权利,报纸一般不应泄露他们的消息来源。既不能在审判前要求报纸提供有关材料,也不能以提出反讯问或传讯等手段强迫报纸泄露消息来源。这是因为如果他们这样做,他们的消息来源就会枯竭,错误行为和犯罪行为就不能被揭发,诈骗之徒就不会受到揭露,不公平现象就得不到纠正。弄权的恶行(无论在公司或政府各部门)就无从得知。揭露性的新闻本身就是与新闻自由相关的一个产物。在美国对水门事件的揭露和在英国对波尔森的揭露都是著名的揭露,都不应该受到法律的干预和限制。报社采访到的许多新闻都是由知情人提供的。他把秘密告诉报社就是违反了保密规定。但这并不是必须披露他的姓名的理由。不然的话,许多应该公开的情况和文件就永远不会为人所知了。他们可能侵犯了版权。但是如果强迫记者说出消息来源就意味着泄露提供消息者的姓名,那就不应该强迫他们这样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