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的金额总数

六、赔偿的金额总数

“只要新闻记者对他们的消息来源坚持保密(现在他们根据《1981年蔑视法庭罪法》的第11节获得了这样做的法定权利),我认为他们就应该在这问题上作出两方面的考虑。当他们拒绝泄露消息来源时,他们不能期望陪审团相信他们的告密人是可靠的,是应该信赖的。当他们不愿意泄露他们是如何获得消息时,他们不能期望陪审团相信消息不是由他们恳求或付出代价或给以报酬而获得的。他们也不能希望,如果他们“丢失”了笔记本,陪审团会对他们表示同情,因而相信他们不能向法庭披露这件事。赔偿金的评定、金钱上的估算,在诽谤诉讼中是陪审团分内的事情。如果他们对任何被告的行为不满(无论他是记者,还是编辑或经营者),他们仍然有权不加区别地确定他们认为适于加重赔偿的总金额——只要他们不致误入惩戒性赔偿的禁区。”(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