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等候的时间

四、等候的时间

在轻罪法庭,被告往往也能获得法律援助,他们一般是由诉状律师作为代理人,有时也由出庭律师当代理人。但是特殊的案件是要为“等候的时间”付给律师报酬的,这种报酬实行法律援助制度前从未听说过。诉状律师或出庭律师由于出席庭审而获得诉讼费。如果他为等待案件进行审判而耗费了时间,那就是不幸的事。是否要等待,得靠抽签来确定。如果对诉状律师或出庭律师的诉讼工作必须付给超过规定的报酬,那对诉讼委托人是不公平的,但是由于有了法律援助制度,诉讼委托人就没有什么可担心的了。因此轻罪法庭的律师,每等候一小时要取得20英镑的报酬(现在是15英镑)。对于这种制度的结果,1981年7月30日的《新法律日报》作了生动的描述。

“在一个主顾较多的伦敦轻罪法庭上(表格上记着的时间是上午10点30分),我数了一下,差不多不下11个律师在那里等候参加午后12点45分对他们的案件的审理……这样多的人,都要回去吃午饭,然后还要回来,这都要由公家支付费用,对那些无所事事的律师付酬,而他们却去玩猜字谜或同朋友闲谈……因此每天要浪费一大笔钱……我们怎么办才能使在伦敦以及各个地方的即决裁判的速度加快同时又节约经费呢……其中一项应该是取消法官喝咖啡的休息时间……不再随便拖延对原告和被告的押候。”

实际上,“等候时间费”占初级法院的诉状律师诉讼费的20%。我时常想了解法庭官员是否可能知道对此“等候时间费”的计算是否准确。毫无疑问,他只能相信诉状律师的话。我们但愿他们是从良心出发。(https://www.daowen.com)

[1]《英国法释义》第4卷,第355~3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