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委员会起草了一项法案

一、法律委员会起草了一项法案

法律委员会在1981年10月提交的一份报告中对这个问题做了全面论述。它是我所见到对判例法的最好阐述。它把基本问题列为:关于秘密和隐私的法律应该交给法院拟定,还是应该以写入成文法的形式颁布出来。

我的答案二者都不是。我认为它的精神只有通过一个一个的判例才能挖掘出来。这件事正在做,正像我在前面所指出的那样进行着。报告中有这样一段话:

“……四所律师学院的理事会和法庭都担心立法会把硬性成分贯穿到法律之中,他们希望让法庭自己去解释法律,使其能够适用于将来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https://www.daowen.com)

但是该报告能够而且也应该起到最为重要的作用。当一个新的问题出现后,每个法官都应参考这个报告。他应该把它作为他进行审理案件的基础。即使法官不把它看做具有约束力的条文,也应该把它视为很有参考价值的文件,然后以良知与公正作为尺度去审理手头的案子。他的判决会成为后人的判例,会把它写在《法律报告》之中。这样我们就会有一种适应性很强的法律(必要时法官还可以自行改变),而不致因解释法律而引起的费解和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