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触礁的轮船
2026年02月21日
三、触礁的轮船
按规定,商事案件一律由陪审团审判。最重要的一个案件就是“杰克逊诉联合海运公司案”。[3]一艘名叫“黎明精神号”的轮船被租来运一船钢轨。此船准备只装底货[4]从利物浦绕到蒙茅斯郡的细波特,在那里装一船钢轨,然后绕过合恩角把货物运往圣弗兰西斯科。船从利物浦起航的第二天就在卡纳封湾撞上了礁石。船虽然摆脱了困境,但遭到了严重损坏,而且修理要花很长时间;以致租船人在细波特又租了另外一艘船,把钢轨运往圣弗兰西斯科。问题是租船人是否违反合同。此案由法官和陪审团在利物浦巡回法庭审理。陪审团裁决:
“由于使船摆脱困境并把它修复所需的时间太长,所以从商业角度考虑船主与租船人所达成的交易已不存在了。”(https://www.daowen.com)
所以船主没有责任。陪审团作的这个裁决(无疑是在法官的引导下作出的)是关于合同受挫[5]的法律基础——后来关于合同的法律一直受其支配。今天人们做梦也想不到这样一个案件会由陪审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