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年龄损失”不予赔偿

一、对“年龄损失”不予赔偿

对于一个受伤害的人的未来收入的损失给予赔偿是完全公平的。如果他受伤太重以至于不能工作,没有工资收入——或者因只能干轻微工作而减少了收入——那么他当然应该得到损失赔偿。但是当伤害过重使其生命缩短时,问题就发生了。拿一个30岁的人来说吧,如果他没有受到伤害,一般说他可能活到75岁,但是由于受到伤害可能在50岁时就死了。毫无疑问,他应该得到30岁至50岁这段时间的收入损失赔偿。可是,他能得到50岁至退休年龄65岁这段时间的收入损失赔偿吗?由于事故对他造成的从50岁到65岁这15年的损失就是“年龄损失”。对于“年龄损失”应该给予伤害赔偿吗?

在“奥利弗诉阿希曼案”[1]中,一个20个月的男孩在一次摩托车事故中受了伤,由于他的大脑受到严重影响,而成了不能工作的低能残废人,他的生命可能会从60岁减到30岁。上诉法院认为不应给予“年龄损失”赔偿。高等法官皮尔逊提出,对此(30年的损失)而给予他的任何赔偿都不会落入他本人或他父母的手里,而只能落入其他近亲的手里。他说(第243页):(https://www.daowen.com)

“假定由陪审团审理。在陪审团考虑到判给的数目已经达到足以满足可以预见到的原告的经济需要后,他们有理由拒绝增加给他的赔偿费,因为这些多余的钱在受害人死亡时最终可能会落到他的某位近亲的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