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2026年02月21日
结论
我希望,我已经证明我国关于人身伤害的法律完全过时了。它是在由陪审团审理民事诉讼和由陪审团核定所有伤害赔偿金额的时代发展起来的。它的形成与当时的马车运输和铁路运输有关,它根本不适用于汽车运输。汽车运输导致了各方面的死亡和致残,许多伤害往往无法证明是由于驾驶员的过失造成的。为了公平起见,应该对受害者采用赔偿制,即使他们不能证明过失。这叫做不追究责任。
就伤害赔偿来说,一种诉因只能有一次伤害赔偿判决的规则已经不适用了。这就是说,当没有人能够说出将来会是怎样时,法院就得考虑到将来可能发生的事情,而且为偿付未来支出以及未来收入的损失,判给一笔总赔偿费。对于受害者或其家属分期付给赔偿金的办法会更符合公平的原则。赔偿应当在实际开支及收入损失发生或将要发生时支付。
对于痛苦、苦恼和享受生活方面的损失用金钱进行估算是错误的,因为没有固定的标准来衡量它们的数量。这些项目都应以抚恤金代替。对于没有知觉或思维能力的伤者不应给予抚恤金,因为对他的感觉不起任何安慰的作用。(https://www.daowen.com)
皇家委员会的报告包括了所有这些目标。他们承认,原则上,过失责任制应全部废除,而代之以不追究责任制,但应逐步进行。过失责任制应继续保持,但在适当时应逐渐将其废弃。对于由于过失造成的可以复原的伤害,受害人应该相信,可以从不追究责任基金以及各种社会保险中取得全部赔偿。即使在现在这些款项也完全可以代替小数额的过失赔偿。但是过失造成的重伤者或残废者的赔偿申请,一时还不能被取代,然而经过一段时间后,还是可以被取代的。
据我理解,这些是皇家委员会报告的基本策略。在这一篇我已努力说明,根据法律的原则,这些策略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