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要案件由地方法院审理
每个承担法律责任和被判为有罪,并将被监禁三个月以上的人都有权要求陪审团审理,但在许多案件中被告也可放弃这种权利。他可以同意由地方法官迅速处理。遗憾的是,自从采用法律援助以来,一些被告(本应较快地得到处理)选择由陪审团审判。他们不用为此花费一分一文。这给了被告时间——几个月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他们可以为辩护做准备,使证人忘掉某些情节,并使被告有时间处理自己的财产,在受到判决以前做好一切准备。这样对律师也有好处。如果案子拖得时间长,他们就会拿到更多的酬金。
我建议把这些不重要的案件,如小偷小摸(商店扒窃)以及轻微的损害罪行(如毁坏窗子),交地方法官审理。1975年,高等法官詹姆斯(James)和一个很起作用的委员会就这么建议过,对于金额少于20镑的纠纷交地方法官审理,但这一建议遭到了上议院的否决。
最近有一个很有说服力的例子,通过它我们可以了解到一个法官的意见及一些主张由陪审团审判的人的反应。
一个人在伦敦乘坐地铁,在格林福德下车时他往收票箱里投入了20个便士,然后就走了。两个检查员正好看见了他,问他是在什么地方上的车,他说是在佩里维尔上的车,只坐了一站,但是人们注意到,他老早就上了车——是在起点站迈尔车站上的车,从那里上车,车费应该是一镑零五便士。他被指控为故意逃票。他申辩道,他还没来得及交费就被检查员叫住了。他要求由陪审团审判。案件是在伦敦中央刑事法庭审理的,他得到了法律援助。案子审了两天,花了至少四千镑。陪审员裁定他有罪并罚款50镑。毫无疑问,这个判决是正确的,但是,亚伯德拉(Abdela)法官(一个很有经验和能力的法官)不得不说出下面的一些话:
“这种案子绝不应该由这种法院审理,也不应该由陪审团审判,浪费了他们的时间,这种案子应在别处审理。
也许将来法律会有所改变,对涉及少量金钱问题的罪犯,只在有即决审判权的法院处理,而不是在其他地方处理。”(https://www.daowen.com)
根据这一案件的特殊情况,法官命令被告自己支付五百镑的法律援助费,这表明他不赞成陪审团去审理这种不重要的案件。
事后,《泰晤士报》征求了许多人对此事的意见,两位国会议员完全不同意法官的意见,一位说:
“如果取消要求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英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就被剥夺了。”
以后又紧跟着发生了这样一个案子:一个邮递员被控告偷窃了一盒价值一英镑三便士的巧克力,他要求由陪审团审判。他告诉法庭那盒巧克力是他收邮件时偶然拾到的,陪审团判他无罪。处理该案的法官认为这是对陪审团审判权利的一种维护。
现在我的意见是:我认为,一个地方法庭可以作出和陪审团相同的判决。当人们碰到类似的案件时,他们可以假定:(1)那个人确实是无辜的;(2)地方法官可能错误地判他有罪。如果他们假定那个人真的有罪而且被陪审团错误地裁定无罪而释放了,那么他们的整个论点就站不住脚了。有一种说法,即地方法官可能将无辜者错判为有罪,我不同意这种说法。他们和陪审团一样,不会无故怀疑任何一个人,而且即使被告被错误地判为有罪,他也会向皇家法院提出上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