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抛开专门性

七、抛开专门性

我是这样对待专门性的:

“当贝特森先生(为被告)进行辩护时,我不禁感到:我们关于诽谤的法律变得如此专门,如此复杂,这是多么不幸啊!他们指出法官错误地按这个论点或那个论点进行裁决,错误地指示陪审团根据这个论点或那个论点;或者并没有指示陪审团根据这样的差别或那样的差别;而且应该按照其中的一种根据或另一种根据重新进行一次审判。

我认为在关于诽谤的诉讼中,上诉法院不应该去注意和猜测法官的错误指示(无论关于法律方面或事实方面),除非明显地导致了实质性的误判。”

[1](1971年)2 QB 354,(1972年)AC 1027。

[2](1971年)2 QB 354 at 387-388。

[3]“海沃德诉汤普森案”(1981年)3 WLR 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