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应该继续对过失负责吗?
如果不追究责任的制度推广开来,我看继续维持对过失负责的规定从原则上讲就没有意义了。受伤的一方应该从赔偿基金中领取赔偿金。无论他能否证明事故出于过失,他一般都能获得足够的赔偿金。一个人侥幸能够证明事故出于过失的人所得到的赔偿金也不应超过那些不走运不能证明其为过失者所得的数额。不管在哪种情况下,遭受伤害的人都应该得到公平的赔偿金才是正确的原则。所以受伤者都应得到同等标准的待遇。
但是皇家委员会建议,对过失责任,即过失罪应该予以保留。他们认为对能够证明过失的人们应该允许他们去证明;因为这样一来,他们所能取得的损失赔偿金就会高于从不追究责任损失赔偿基金中所取得的赔偿金数额。当然他们要从不追究责任损失赔偿基金中领取赔偿金作为保证。“……过失罪的作用将成为由国家提供的不追究责任损失赔偿的补充。”
我认为这和原则是矛盾的。不论在哪一种情况下,损失赔偿都应该是对受伤害者的赔偿。而受伤害者不论能否证明事故是出于过失,其受伤害的程度都是相同的,所以损害赔偿也应该是相同的。
另外我担心,保留过失责任会意味着很多人在取得足够的不追究责任损失赔偿后,通过法律援助再对过失起诉以求取得更多的赔偿金。(https://www.daowen.com)
据我看,正确的解释是,要认识到不追究责任损害赔偿金的数额要在一个公平的基础上确定,而且过失赔偿也应在同样的或至少是在相似的基础确定。对每个人都应该是公平的,如果高收入的人在过失诉讼中可获得大量的赔偿,那么从不追究责任的赔偿基金中也能得到同样数量的赔偿。
对于把不追究责任这一原则引入到法律的任何改革,应该同时伴随关于过失赔偿法律的改革,以便确保两者的赔偿数额相同。
我看过皇家委员会的报告,有好几位委员认为由于实行了不追究责任损害赔偿制度,过失责任应予以废除。但是他们又觉得立即完全废除似乎也不尽妥当。他们希望看重这种制度“随着不追究责任损害赔偿以及社会保险范围的不断扩大而自行消失”。从希林(Schilling)教授的笔记(第949段)中可以看到这一点。换言之,他们希望看到两者逐渐靠拢——通过改造这两种制度:不追究责任制和过失罪,使损害赔偿的两种情况在适当的时候逐步趋于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