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证明犯有过失
当一个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或死亡时,他就负有了法律责任。这是因为他有责任证明被告犯有过失。倘若他不能证明——不能肯定被告是否犯有过失——原告就是败诉。这是在我们目前制度下起着很大作用的一项原则。原告可能受到非常严重的伤害,以致他记不起当时发生的事情;或者原告死亡。这样就可能没有证人了,因为他不能证明被告犯有过失,因此他得不到任何损失赔偿。在旧时代,陪审团往往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裁决——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有证明被告犯有过失的证据,但是法官宣告他们的裁决无效。有这样一个案子:一名妇女被一辆公共马车轧死了。赶车人承认当时他没注意,而是回过头去同售票员说话。陪审团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裁决,但是法官宣布他们的裁决无效:见“科顿诉伍德案”。[1]还有一个案子:一个人在夜间横穿铁路横杆时被火车轧死了。火车司机承认当时没有鸣汽笛。陪审团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裁决,但是上议院否决了他们的裁决:见“韦克林诉伦敦和西南铁路公司案”。[2]霍尔斯伯里勋爵(Lord Halsbury)冷漠地说:
“在这个案件中,我看不到任何证明这个不幸的灾难是如何发生的证据。人们可以推测,罹难的人在交叉路口被通过的火车撞倒,然而这只是推测而不是证据,当然要为原告的利益着想,但是有什么能够证明是火车轧过了那个人而不是那个人撞上了火车呢?”
在我年轻时,在许多案子中法官在原告出示证据后总是拒绝继续审案。他会说:“此案不送交陪审团。”案子即以此了结。(https://www.daowen.com)
现在这类案子不再由陪审团审理了。但是法官还得运用这个法律原则。原告有责任证明被告犯有过失。一个小孩在路上被车轧死,或一个成年人横过马路被撞得不省人事。这两个案子都没有证据。司机说不是他的过错。他的注意力一直很集中,但没有办法避免事故的发生。结果没有给予任何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