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贵格会教徒的审判

四、对贵格会教徒的审判

在所有案件中最著名的案件就是在审理贵格会[5]教徒威廉·佩恩和威廉·米德案中的陪审员事件。以前我曾讲过这个故事,但是这也很适于我现在讲的题目,因此我在这里再讲一遍——免得你们去查阅了。

威廉·佩恩和威廉·米德所做的事情只是在1670年的一个星期天的下午,在伦敦市格雷斯丘奇大街上布道。他们被控以在那里非法举行喧闹性的集会。审判官指示陪审团裁决贵格会教徒有罪,但他们拒绝了。陪审团说佩恩犯有“在格雷斯丘奇大街讲演罪”,但未犯有非法集会罪。审判官拒绝接受这一裁决。他用各种痛苦和惩罚威胁他们。他“整夜没有给饭吃,没有给水喝,没有生火,也没有提供其他任何方便。尽管他们希望得到便壶,可他们没有得到”。但他们仍然拒绝裁决贵格会教徒犯有非法集会罪。他又把他们关了一夜,他们仍然拒绝。于是他命令每人报出自己的名字,并分别作出自己的裁决。每个人作出的裁决都是“无罪”。为此,审判官罚了每人40马克,[6]并把他们关进监狱,直到交出罚金。其中一名陪审员爱德华·布谢尔到王座法院申请得到人身保护状。[7]王座法院认为,任何法官都无权因为陪审员在法律问题上不同意自己的指示而将他们关进监狱,因为法官在不了解事实的情况下绝不会指出有关的法律是什么,而陪审团是事实上的唯一法官,因此陪审员被释放。他们以自己的行动,确立了陪审团有作出一般“无罪”裁决的权力;而且一旦作出这种裁决,被告即获得自由。原告不能由于陪审团的裁决而进行上诉。即使他们说根据法律裁决是错误的,也无济于事。这个国家,任何人——不管他是政治家还是法官——都不得干涉陪审团作出“无罪”的判决。(https://www.daowen.com)